必赢线路检测3003教师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师德高尚、业务优良的教师队伍,使教师更好地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优化教学秩序,提升教学质量,保证具有学院特色的培养目标得以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和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教师包括专职教师(含双肩挑教师)、外聘兼职教师。教师应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义务,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科学、严谨的学风、教风,努力探索高职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的范围,包括教学活动的全过程。
第二章任课教师
第四条 任课教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高职教学的教师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二)具有所担任课程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所承担课程的教学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三)实习指导教师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企业聘用的实习指导教师,任职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青年教师进入教学岗位,须安排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五条 凡任课教师,聘用前都必须接受上岗考核,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上岗考核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业务水平和教师素质三个方面,考核由学院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 各系(部)应安排责任感强、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紧缺的课程,经教研室主任提名、系(部)审核、教务处同意,可安排助教主讲,但系(部)在审核时,必须先试讲,并经集体评议通过。
第七条 非主讲教师可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开展教学工作,但工作任务不宜过重。除讲课外,非主讲教师必须随主讲教师听一门以上课程的授课全过程,并适当从事一些教辅工作。
第八条 教师聘任流程
(一)各系(部)根据所开设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生情况,提出本部门教师拟聘计划,经学院研究后公布聘任岗位和聘任条件。
(二)各系(部)对应聘人员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任职资格和竞聘条件等进行预审,广泛听取意见,集体讨论,提出初聘意见后,报人事部门,按程序进行聘任。
(三)人事部门协同教务处共同制定、完善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对不同形式、不同环节的教学工作量确定相对合理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并对工作量统计进行认真审核。工作量计算方案提交教代会通过后执行。
(四)各系(部)要根据学院有关的教学工作量管理方法,对每一位任课教师(包括兼课教师)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进行如实、准确地计算和统计。在规定时间内将计算统计的结果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三章教师教学工作管理
第九条 为保证教学任务的落实,专任教师不得因非健康原因在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以内拒受本专业的教学任务。任课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但必须对教学、教研、院系集中活动等教师工作时间给予保证;因个人健康、个人进修等原因不能为教学工作提供足够的时间、精力保证的,应在接受工作任务前告之所在系部,以便不安排或少安排教学任务,避免或减少对教学工作的影响。
为保证教学质量,原则上每学期承担教学任务课程不超过三门。
第十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组织教学,安排教学进度,落实教学进度的课程执行计划,包括讲授的各环节要求。课程教学计划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前报教务存档备查。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课程教学计划,遇到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但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及系(部)主任同意,并上报教务处。
第十一条 教师必须备课、编写教案、课件和指导书。任课教师必须妥善保管教案、课件、指导书,以备教学检查。教师备课的基本要求是:
(一)认真研究、掌握和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
(二)深入钻研教材,全面掌握教材内容及结构体系,明确各章节在整个教材中的地位和作用;熟悉和掌握该课程的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把握该课程及具体章节的重点、难点、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及突破的手段与方法。了解本学科的发展前沿。
(三)了解学生的基础、学习情况及后续课程的教学要求,注意课程间的横向联系,结合学生实际,确定适宜的教学方法。
(四)要处理好基本内容和辅助内容、经典理论和新观点的联系,注意把传授知识与开发智力,掌握知识与培养能力有机结合起来。要注意挖掘教材的思想性,激发学生积极的学习动机,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
(五)审查和试做全部习题,拟定每堂课的作业。
第十二条 教师在上课前必须做好以下课前准备:
(一)对教学环境、设备、仪器、教具、模型、挂图、工具、材料等逐一进行检查、落实。
(二)提前10分钟进入教学场所,做好上课前的一切准备,使本人和学生及时进入教学状态。
(三)携带教材、讲稿、课件、教案、指导书等教学文件。
(四)对个人仪表、仪容进行整理,以端庄、整洁、热情、饱满的形象和精神状态出现在课堂上。
(五)严禁酒后上课。
第十三条 教师上课时要严格检查学生出勤情况,督促学生认真听课,及时考勤。同样,教师要带头遵守课堂纪律和教学秩序,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上课时间不随意离开课堂,课堂教学过程中手机要处于静音或关闭状态,不能接听、玩弄手机,或做与授课无关的事情,实验、实训教学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全程指导,不擅自离开实验实训场地。
第十四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坚持用普通话教学,语言要准确、精炼、生动、流畅。板书、板画规范、布局合理、实验操作准确、规范。示范动作正确,示范点和面适当。要充分合理地利用电教手段和多媒体设备,要按有关规定妥善使用并保管好电教设备、仪器和工具。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要牢固树立德育摆在首位的思想,努力做到寓思想政治教育于专业教学之中,紧密联系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六条 教师讲授理论知识要做到概念准确、条理清晰、板书规范、逻辑严谨、表达生动、深入浅出、重点突出。对课程标准和教学工作日志确定的课堂讨论的授课形式,要加以精心组织,保证教学目的的实现。
第十七条 实践课程的教学要求:
(一)实验教师要从理论联系实际和培养实验技能的总体目标出发,根据教学大纲合理编排实验项目,积极改进实验教学方法,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课的具体要求,循序渐进,在实验中逐步引入研究性、设计性的内容,使学生受到系统、全面的训练。
(二)实验教师必须认真备课,要试做每个实验,注意和掌握每个实验的目的、要求、步骤、方法、数据处理。要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实验材料,加强安全防范,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三)教师在指导学生实习实训时要按实训指导书或实训教材进行教学,正确演示、规范操作、准确讲解,耐心指导。要把集中示范同个别指导相结合,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启发、引导学生独立解决问题,培养学生遵守安全操作规范,要通过实验使学生获得正确使用仪器设备,收集和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四)实习实训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实践课程考核,可采用多种有效的方法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成绩做出正确的评定。
(五)专业见习、社会调查、观摩学习等教学实践性环节的指导教师,必须制订好详细的执行计划,进行有效的指导,切实保证效果。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命题及试卷的移送和保密工作。监考教师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并执行考试程序和考场纪律,履行监考职责。阅卷教师认定公正,按规定评分阅卷,给予学生最终考试成绩,并按规定在教务管理系统里录入考试成绩,及时送交系(部)并妥善保管成绩单。成绩经提交后,不可随意修改成绩。
第十九条 教师有责任参加学院和系(部)组织的教研活动,不断增强教学能力和水平。对教研室、系(部)和学院组织的集体备课、试讲、互相听课、讲评、教学研讨、教学培训、学术报告、参观访问、有关会议等集体教研活动,教师均要准时参加、遵守纪律。
第二十条 系(部)主任、副主任、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必须承担主持制定、修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主持本专业建设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高质量地完成此项任务。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教师,负有对青年教师“传、帮、带”的责任。中级职称及以上的专任教师,应该承担教研室或系(部)下达的制定、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的任务,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高质量地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的制定、修改任务。青年教师要主动、积极参加老教师的教研活动。
第二十一条 作业要求:
(一)为帮助学生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培养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必须布置课外所必需的作业量,包括书面作业、课外阅读、课外训练等。
(二)作业内容要注意适当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加强思维训练。作业量要适当。
(三)作业原则上应全批全改,如任教班级数多,工作负担较重时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不得少于任教班级人数的二分之一,不批改的部分也应进行检查,教师要特别注意作业中的普遍性错误和独到的见解,要记载作业批改情况,以利于改进教学。
(四)批改作业时应记分评等,并登记在案,以作为该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对不按要求完成作业的学生要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考试资格。
(五)各系(部)每期应对作业批改情况抽查一、两次,以便了解学生作业和教师批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主要补充形式,教师要充分利用网络等工具,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指导学生制订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的具体办法参见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及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计划。
第二十四条 专任教师要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并完成教研任务。
第四章师风师德
第二十五条 教师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教师要积极履行教师职责,严格遵循教学规律和特点,认真落实教学各个环节,杜绝教学事故,努力提高教育质量。要严谨治学,刻苦钻研教育理论,积极参与教研、科研活动,改进教学方法,提高业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 教师要深入了解学生,热忱为学生服务,关心学生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尊重学生人格,公平对待每个学生,不讽刺、挖苦、侮辱、歧视学生,不简单粗暴、蛮横训斥、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八条 教师要团结友爱、尊重同志、相互学习、乐于助人,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师生间、同事间关系融洽。要顾全大局,谦虚谨慎,服从学院管理,自觉维护集体利益和荣誉,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不做损人利己之事。
第二十九条 教师要严以律己,作风朴实,为人正派,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要遵守社会公德,语言规范,举止文明,穿着大方,仪表整洁。
第三十条 教师要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文明,宣传科学,明辨是非,崇尚真善美,树立高尚情操,公正廉洁,乐于奉献,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
第五章教学纪律
第三十一条 全校总课表一经排定,一般不得变动。
第三十二条 严禁随意调课、停课。
(一)教师因公或请假等正当原因不能按课表上课时,教研室应指定有关教师代课。无法代课时应通过教学秘书协商调课,并办理相应的手续。不能调课时方可通过系(部)办理停课手续,所缺的课应安排补上,调、停课必须及时通知有关班级及教师,除极特殊的情况外,同一班级同时停课不得超过一门,调课不能超过两门。
(二)凡全校性或较大范围的活动必须调、停课时,由有关部门与教务处共同商定,及早做出妥善安排。
(三)调、停课事宜由系(部)教学秘书协调办理。
(四)各系(部)设立专门登记本,对调、停课及时登记,并报教务处备案,系(部)必须留存备查。
(五)不经正常手续,擅自调、停课的,作教学事故论处。
第三十三条 教师要严格按规定的内容进行教学,不得随意变更教学内容、任意增减课时,期末不得提前结束新课,不得搞针对性复习和泄露考试内容。
第六章教学工作考核与教学检查
第三十四条 考核教师的教学工作以教学态度、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以及教书育人工作为主要内容,同时考虑教研情况。着重考核政治思想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
第三十五条 学院成立检查评估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教务处、督导室人员组成,对各系(部)的教学管理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六条 系(部)检查评估小组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深入课堂听课并组织评议,全面、客观地了解教师的水平和教学效果。
(二)查阅教师的教学计划、教案及作业布置、批改情况,检查教学进度,了解教学态度及各教学环节中职责的履行情况。
(三)召开学生座谈会,全面听取学生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评价、建议和要求。参加座谈会的学生要有代表性,对学生座谈的情况要全面、客观地分析。
(四)召开教师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教师教学工作的相互评议及对学生学风和学习质量的评价,征求对教学管理部门的建议和要求。
(五)通过检查,填写有关表格,并进行评估,发现典型,找出并分析存在的问题,做好总结。
第三十七条 教务处等职能部门要积极组织和协调各系(部)经常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特别是重点抓好定期检查。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每年学院对在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应给予表彰、奖励,突出者推荐申请省级或国家级奖励。
第三十九条 凡未经批准缺课、停课以及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监考缺席或监考不负责任、不按要求命题、阅卷和报送考试成绩,擅自削减课时等,均以教学事故论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和相应的处罚,泄露考试试题,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设备重大损失或伤害事故的,以严重教学事故论处,报请学院给予适当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