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树立优良的校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竞技、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和先进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个人和先进集体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表彰和奖励一般采取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金或奖品等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学生。
第五条 评优坚持实事求是,客观、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种类第六条 学校设立的荣誉称号主要有:
(一)集体荣誉称号
1. 文明班级
2. 先进班级
3. 优秀团支部
4. 其他先进集体
(二)个人荣誉称号
1. 优秀学生
2. 优秀学生标兵
3. 优秀学生干部
学生干部范围:学院团委及学生会干部,各系班委、团支委以上干部,学院各学生社团干部。
4. 优秀毕业生
5. 其他单项先进个人
第七条 学校设立的奖学金主要有: 1.国家奖学金
2. 国家励志奖学金
3. 优秀学生奖学金
4. 社会资助奖学金
5. 学科竞赛奖学金
6. 校设其他奖学金。
第三章评选办法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基本条件
1. 成员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 成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院活动。
3. 集体精神风貌积极、健康、向上。
4. 在学院考核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二)先进个人评选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除优秀毕业生外的其他先进个人需达到评定学年内两学期操行均为优秀,无处分。优秀毕业生需达到评选前所有学年操行综合评定为优秀,无处分。
3. 评选学年内被院级通报累计不超过两次(含两次)。
4.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工作、体育锻炼、文艺活动和“创新创业”
竞赛,身心健康。
5. 学生干部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以身作则,有担当和责任心,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九条 文明班级、先进班级评选条件及比例
(一)“先进班级”原则上要求班级无人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其他处分不得超过5 人次;“文明班级”原则上无人受处分。
(二)班团干部实事求是、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带领全体同学积极投人创先进集体活动中,班风良好。
(三)班级形成了勤学好问,刻苦钻研,互帮互学的良好学风。每学期“先进班级”学生不及格率15%以下,“文明班级”学生不及格率在10%以内。
(四)班级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工作、体育锻炼、文艺活动和“创新创业”竞赛,学年评比在本系(院)排名前1/3。
(五)学年综合考核中班级在本系(院)排名前1/3。
(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文明班级”和“先进班级”。
1. 学年内无“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
2. 学年内校风检查违纪率超过15%的班级。
(七)“文明班级”评选比例为学院(教学系/院)班级总数的5%,“先进班级”的评选比例为学院(教学系/院)班级总数的10%。“文明班级”与“先进班级”每学年评选一次。
(八)对文明班级和先进班级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其他先进集体评选
为鼓励学生集体团结向上,积极进取,学院设立单项先进集体奖,为获得单项奖的先进集体授子荣誉称号.成员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相关活动,热心服务他人,表现优良、成绩突出,无违纪违规。体风貌积极、健康、向上。
评选范围为院团委、院学生会各部门,系团总支、学生会以院级学生社团。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出集体总数的25%。申报集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院团委、院学生会各部门由团委初评,相关部门对所属学生团体初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统一复核。优秀集体每一学年评选一次。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
(二)“优秀学生”的总平成绩在80 分及以上,单科成绩在70
分及以上。
(三)“优秀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学院(教学系院)学生人数的5%。
(四)优秀学生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标兵”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非常突出。
(二)“优秀学生标兵”在已经获得“优秀学生”荣誉的学生中产生。
(三)“优秀学生标兵”的评选名额为5 人/学年。
(四)优秀学生标兵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干部以身作则,起模范作用,无违纪违规。
(二)坚持原则,关爱同学。
(三)总平成绩75 分及以上,单科成绩65 分及以上。
(四)评选比例为学院(教学系/院)学生人数的2%。优秀学生干部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优良的高职学生。优秀毕业生分省、校两级,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
(二)学习成绩优良,在校期间无补考或重修科目,学分绩点位于所在专业前30%。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未留降级,无不诚信记录。
(三)至少获得过一次院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学习雷锋先进个人”、“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个人荣誉称号(不含奖学金)。
(四)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对自愿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国家重点科研单位、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五)在某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在有关重大活动和比赛中为学校或学院争得荣誉,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六)评选比例:省级优秀毕业生人数控制在专业年级总人数的1%,校级优秀毕业生控制在专业年级总人数10%以内。
(七)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奖学金标准及比例
第十五条 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发放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奖学金的等级学院奖学金分为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第十七条 奖学金评定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奖学金按国家评选标准执行。二、学院奖学金标准
(一)特等奖学金:学生总平成绩在90 分及以上,单科成绩在
80 分及以上。
(二)一等奖学金:学生总平成绩在85 分及以上,单科成绩在
75 分及以上。
(三)二等奖学金:学生总平成绩在80 分及以上,单科成绩在
70 分及以上。
(四)三等奖学金:学生总平成绩在75 分及以上,单科成绩在
60 分及以上。
第十八条 奖学金评定比例及奖励标准
(一)全院符合特等奖学金条件的学生均可参评,奖励标准(待定);
(二)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选,奖励标准(待定);
(三)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 10%评选,奖励标准(待定);
(四)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5%评选,奖励标准(待定)。
第十九条 奖学金按照思想品德、智育分别测评,思想品德条
件评定学年内,学生操行成绩为优秀。智育条件除选修课外的所有当期课程成绩均纳入奖学金评定范围。均符合要求后方可参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
(一)评选学年内,受到院级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
(二)评选学年内,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未满期限和撤销。
(三)评选学年内,有必修课程初考不合格。
第二十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开学初教务处提供完整的有效成绩后,开始评定奖学金。
第五章 评定与发放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发放程序
为确保评选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所有评选工作遵循自下而上、民主评选的原则,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个人或集体按要求提供参评材料。
(二)班级评定:根据个人提供的材料,辅导员审核相关材料,按照评选办法要求组织班级(或年级、专业)层面的民主评议、推荐工作。
(三)系上审核,经班级民主评议,报系、评审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院内公示3 天,无异议,报学院审定。
(四)学院审定,学院学生工作小组组织审定,确定人选名单,
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奖人选名单;
(五)院领导批准并签署相关表彰、奖励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列学生奖励项目,制定有评定(评选)专门办法或上级文件另有要求的,其评审程序按相关专门办法或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六章 奖励方式
第二十三条 荣誉称号类奖表彰奖励办法为授予荣誉证书,将荣誉评选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以学校发文形式进行公开表彰。学校和学院都可举行适当形式的优秀学生表彰大会。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类奖除荣誉类奖的表彰奖励形式外给予一定的奖学金。奖学金一般一次性发放,采取由学校直接转入学生银行账户的唯一支付方式。学生的奖学金不得委托他人领取、或借用他人银行卡代发。学生未办卡、不办卡或暂无银行卡信息等,其奖学金暂存计划财务处,待学生提交银行卡信息后发放。
第七章 申诉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申诉学生个人对奖励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教学系(院)初评结果公示的有效时间内向系(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系(院)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5 个工作8 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系(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5 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或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受申诉后5 个工作日内核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教学系(院)。
第二十六条 监督
(一)监审处负责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发放情况全过程监督, 通过其设立的咨询、投诉邮箱和电话等,受理师生的投诉。
(二)学院奖学金的评定发放工作,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各级评审主体在奖学金评定发放工作中因不负责任、疏忽大意而导致失误,所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存在违纪违规、弄虚作假、贪污、侵占等行为的,将视其情节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奖学金申报评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等行为,一经发现,学院将取消其参评资格或所获荣誉,已发放的奖金予以追回,并视其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9 月1 日起开始施行。